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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百二十章:我的地盘我做主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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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尊长主婚权规则
原文:若卑幼或仕宦,或买卖在外,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、姑兄姊后为定婚,而卑幼自娶妻,已成婚者,仍旧为婚;未成婚者,从尊长所定,违者杖八十。

白话译文:晚辈在外做官或经商,祖父母、父母等尊长帮其订婚后,晚辈自己又娶妻,已结婚的维持婚姻;没结婚的要按尊长的婚约来,违反的打八十板。

四、婚姻年龄与良贱不婚

原文:男方十六,女方十四,并听婚娶,否则不予结婚。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,杖八十;女家减一等,不知者,不坐。其奴自娶者,罪亦如之。若妄以奴婢为良人,而与良人为夫妻者,杖九十。各离异改正。

白话译文:男方满十六、女方满十四,才允许结婚,不然不能办理嫁娶。家长帮奴仆娶良家女子为妻,打八十板;女方家减一等处罚,不知情的不罚。奴仆自己娶良家女,处罚相同。把奴婢冒充良人跟良人结婚,打九十板,双方离婚并纠正身份。

五、亲属与尊卑为婚禁令

原文:凡外姻、有服、尊属、卑幼共为婚姻,及娶同母异父姊妹、妻前夫之女者,各以奸论。其父母之姑、舅、两姨姊妹及姨、堂姨、母之姑、堂姑、己之堂姨及再从姑、堂侄女、己之堂侄女、侄孙女,皆不得为婚姻。违者,各杖一百。若娶己之姑、舅两姨姊妹者,杖八十,并离异。

白话译文:外亲有服制的尊卑亲属结婚,娶同母异父姐妹、妻子前夫的女儿,都按通奸罪论处。父母的姑、舅、两姨姐妹及姨、堂姨、母亲的姑、堂姑、自己的堂姨及再从姑、堂侄女、自己的堂侄女、侄孙女,都不能结婚,违反的各打一百板。娶自己的姑表、姨表姐妹,打八十板并离婚。

六、婚姻解除(七出三不去+义绝)

原文: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,杖八十。虽犯七出,有三不去而出之者,减二等追还完聚  。

白话译文:妻子没有犯可休妻的“七出”(不顺父母、无子、淫、妒、有恶疾、多言、窃盗)和“义绝”情形而被休,丈夫打八十板。妻子虽犯“七出”,但符合“三不去”(无娘家可归、为公婆守孝三年、丈夫婚前贫贱婚后富贵)而被休,丈夫减二等处罚,要把妻子追回来团聚  。

七、特殊婚姻禁止条款

1.  典雇妻女:凡将妻妾受财立约出典雇与人,为妻妾者杖八十;典雇女儿者,父亲杖六十,妇女不罚。

2.  采生折割人关联:前文拐卖残害条款适用于婚姻外的极端犯罪,此处不重复。

八、补充要点

1.  悔婚与再许:核心是婚约与聘礼均具法律效力,悔婚与再许均有罚则,保护婚约稳定性。

2.  良贱与亲属婚:严格区分良贱,禁止亲属通婚,维护伦理与等级秩序。

3.  离婚限制:以“七出三不去”为基础,保障妇女基本婚姻权益。

4.  尊长主婚:强化尊长对晚辈婚姻的决定权,符合传统宗法制度。

李俊在此基础上,为了避免盲婚哑嫁,包办婚姻,加了一条衙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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