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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百一十八章:我的规矩就是规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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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路南下这些地方的世家大族,地主豪强,寺庙道观,官员富户,几乎是全部斩杀个干净。

还他娘的不是杀人家全族,就是全族男人抓去挖矿种树;女人不是为奴为婢,就是丢去做营妓。

李俊要告诉天下人,这就是放异族人戕害自己的族人的下场。

尼马的,如果不是这些世家门阀放颉利南下,他怎么可能这么轻松的就到了长安城外的渭水北岸的。

尤其是李氏追着突厥人砍的时候,不拦着突厥人,还暗中和突厥人勾勾搭搭的世家门阀,李俊管你是谁,通通鸡犬不留。

当然了,他对外说是突厥人干的,就问你们怕不怕自己全族也被山贼土匪斩杀个鸡犬不留?

李俊为了不刺激李二脆弱的心脏,他让李氏刑部,汇合礼部的人,以秦汉至隋唐各朝的法典,修一部封地通行版《法典》,名字就叫《大唐法典》。

在这份族长令中,李俊借鉴了一下朱重八制定的几条,以最简单,最通俗的话,定下来了这部《大唐法典》中的几条,正式向向天下立规矩。

李俊确实的这几条,虽然是用族长令下达的,但现在李氏地盘上的每一个村子,都有李氏族人,像后世计划生育宣传语一样,写的到处都是:

“令:

依““律:拐卖孩童者……斩;拐卖孩童且致丧命者……腰斩。

拐卖人口者,杖刑一百,流放三千里;

拐卖人口给他人做妻妾者,杖刑一百判处三年。”

“令:

依律:新婚当日,新郎娶妻,皆可穿戴九品官服;

大唐女子嫁为人妇,皆可穿戴凤冠霞帔。”

“令:

依律:凡男女婚姻,各有其时,或有指腹为婚者,并行禁止;

女方在订婚后,若已立婚书或有反悔,需双倍返还彩礼。”

“令:

依律:婚后女方,有所取无所归(已无家可归),与更三年丧(为公婆守考三年);

前贪贱后富贵(丈夫发过了),符合以上任意一条,丈夫不得休妻。”

“令:

依律:禁止包办买卖婚姻,所有婚姻皆需至公所,在官府见证下,男女双方亲见且同意,签字(按手印),公所及以上官府开具文书方合法,违者男女双方父母杖五十,流放一千里。”

“令:

依律:年及八岁者,无论男女,需入学受教,敢有隐匿不入者,罚其父兄。”

“令:

依律:凡以强力奸人妻女者,没收其作案工具后,处绞刑。

其未成者,杖一百,流放三千里。

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,纵有和情,亦处绞刑。”

“令:

依律:凡官吏受贿,利敛于民,枭首示众,家产尽没,妻儿流放,许良善豪杰之士。”
“令:
依律:今后女子亦应有其名,可做工,可为官。”
“令:
从今往后取消所有傜役,官府欲召集工匠,必须要付其工钱,管其饭食;做工期间若发生意外,要给其家人抚恤金。”
“令:
依律:取消人头税,取消入城税,取消火耗,全面摊丁入亩,官绅一体纳粮。”
李俊这几条以李氏族长令下达的律法,顿时就让天下纷纷。

李二在皇宫里打砸了好久,杖毙太监宫女二十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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